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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试行)

2023年03月01日 14:2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切实保障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师法》《湖南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的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对教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教职工的处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对教职工的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教职工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据学院认定的违纪事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理的种类为:通报批评和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处分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4.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处分期间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在政治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在工作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上班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及考勤制度、迟到早退,工作时间脱岗、串岗、睡岗、上网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的;

 (二)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三)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单位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在项目评估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严重违反出国出境、教学管理、考试组织等相关规定的;

 (十)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学院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十一)违规擅自以学院、单位或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擅自以上述名义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二)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违反学院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合作办学等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学院声誉的;

 (十四)违反学院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对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五)违反学院印章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六)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十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九条 在廉洁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招生就业、命题考试、评优评奖、科研项目资金或其他公共资金的使用分配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学院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违规兼职取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在财经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二)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规以学院、单位或部门名义投资、担保的;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挪用、乱用项目经费的;

 (七)有设立“小金库”或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八)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或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私自进行改造、装修或出租的;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师德、学术行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的;

 (四)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等过程中,或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等工作中有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伪造或篡改个人学术经历、履历、学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九)在国家或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组织或参与作弊的;

 (十)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的;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院名称、商标及其他标识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和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等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社会道德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捏造信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五)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组织、参与打架斗殴,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破坏学院管理秩序的;

 (六)对他人实施暴力言语威胁、恐吓、威胁他人安全,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包养情人的;

 (八)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或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以上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

 (三)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理;

 (四)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严重,不适合继续承担现任工作或职务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

 (五)对于严重违规违纪,屡教不改或无悔改表现,不适合继续留用的,给予开除处理;

 (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教职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开除处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及以上的教职工给予开除处理,自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院的人事(劳动)关系,并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离职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教职工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

  第三章 处理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或相关部门进行全面及时地调查,并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在查明事情真相后,按违规违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并根据本人的认识程度,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学院党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的书面处理决定应由相关部门送达受处理者本人,同时存入其档案。因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自处理决定生效起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离职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受到开除以外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处理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解除处理,并书写思想汇报,学院考察通过后解除处理。处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正常执行,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教职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处理决定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学院组织相关部门重新查明事实真相,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处理的应用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受到违规违纪处理的,自处理生效日起,受处理期间当年不得参与学院各级奖励的评选推荐;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职级;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职级处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受处理当年扣发30%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受到警告处理的,受处理当年扣发50%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受到记过处理的,受处理当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定为不合格,并扣发全额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职级处理的,按照降低的岗位职级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受处理当年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位规章制度有冲突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生效后,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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