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违纪处理程序,准确、及时处理党员违纪案件,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员正当、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职在岗的全体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科级干部以上党员的违纪由学院纪委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的违纪是指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纪律。
第四条 对党员违纪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五条 对党员违纪处理,由其所在党委(党支部)负责。
第二章 受理与初核
第六条 收到对党员的检举、控告以及发现党员涉嫌违纪问题后,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初步核实的,应及时进行初步核实。
第七条 初步核实后,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其所在党支部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作出处理后,应把处理结果于7日内上报校纪委。
第三章 立 案
第八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
第九条 决定立案前,可以征求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的意见。立案后,应把立案情况于7日内上报校纪委。
第十条 党员违纪案情重大、复杂的,校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立案。
第十一条 校纪委发现应立案的违纪问题没有立案的,应责成相关单位予以立案。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二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单位应根据案件情况组成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要有2名以上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向学院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并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
调查报告并由全体成员签名。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及时上报校纪委。
第十九条 党员所在支部应当要求违纪党员提供其对本人所犯错误认识的书面材料。本人拒绝提供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处理。
第五章 处 分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由其所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经其所在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报学院党委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 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由学院党委和纪委直接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党员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并由本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将决定送达给违纪党员本人,由其签收。
受处分党员拒绝签收的,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签字说明。
无法当面送达的党员处分决定,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并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签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院党委或纪委提出申诉。对于党员提出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五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受处分党员所在支部或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办案纪律,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可以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对案件的处理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或者举报人有确切联系方式的案件,负责处理的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作出处理的单位应妥善保管案件相关材料,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送校纪委备案和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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